谨提请本报告书阅读者和使用者注意
    本摘要内容均摘自深维资评报字(2000)第05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欲了解本 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
    深圳维明资产评估事务所(“本所”)接受深圳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 对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所列报的整体资产于评估基准日(2000年4月30日) 所表现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评估结果仅作为深圳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拟用于 将所持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27%的股权与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的部 分资产进行置换时确定其持有股权之价值的参考依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 政部财评函字[2000]379 号《关于同意深圳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盐田港股 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项目评估立项的函》,按照财政部财评字[1999]91号文所发的 《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 [1996]23号文所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 要求, 结合具体情况对委托评估的整体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深维资评报字( 2000)第055 号《关于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资产评 估报告书”)。
    本次评估范围为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列报的整体资产。本次评估工作 的开始时间为2000年6月15日, 至出具评估报告日结束。 本所已实施了部分实物资 产的实地查看、核查有关记录和相关的法律性文件、进行企业基本情况的调查了解、 收集港口行业资料与对企业未来收益进行预测分析等评估程序,并在此基础上,对 企业整体资产价值进行估算。本次评估方法为收益现值法。本所认为在评估资产现 有用途或既定用途不变并持续经营使用和本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及价值前提、假设 条件下,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净资产的价值为:人民币3 ,557,140,000.00元。(大写金额为:人民币叁拾伍亿伍仟柒佰壹拾肆万元整)
    则深圳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27%的股权价值 为:3,557,140,000.00×27%=960,427,800.00元。
    按有关文件规定,上述资产评估结果于评估基准日后一年内有效(即自2000年 4月30日至2001年4月29日止)。
    
深圳维明资产评估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刘鸿玲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邹 帆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陈俊发
    中国 深圳 二○○○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