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罗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 以下简称〈规范意见〉)以及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首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1年4月13 日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决 议,并于2001年4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召开本次大会的公告。 本次大会 于2001年5月15日上午在深圳市盐田港海港大厦一楼会议室如期举行。 会议由董事 长李选民先生主持,大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议程进行修改。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 2001年4月27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股 东及委托代理人共8名,代表股份4608200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77%。 出席本 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采用记名 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由1名监事和1名股东现场监督,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各项 议案均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该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 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深圳市罗湖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胡波
    二00一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