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2003年7月21日接第一大股东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该公司已于近日与中国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将2001年9月18日签定的两份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变更为35个月(即借款合同到期日为2004年8月19日),相关债务(共计人民币45000万元)继续由两借款合同项下的股权质押合同予以担保。由此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给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的本公司163,305,000万股法人股,质押期将至上述合同债务被清偿时止。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2003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