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原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和南洋船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投原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02年4月2日和4月3日才披露公司2001年度业绩预亏公告,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4.1、6.2、7.4.1条和深证上(2001)112号《关于上市公司做好2001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而且这两家公司在2000年已亏损的情况下逾期刊登2001年预亏公告,对市场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2、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1月30日刊登了2001年度业绩大幅下降的预警公告,于2002年4月23日又刊登了2001年度业绩预亏公告,亏损金额超过5亿元。该公司在刊登业绩大幅下降的预警公告后又逾期刊登业绩预亏公告,且亏损金额巨大,违反了《上市规则》4.1、6.2、7.4.1条和《通知》的规定,对市场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3、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2月1日刊登了有关2001年净利润比上年度增长50%的提示性公告,2月4日公司部分董事对其公告提出质询,经公司进一步核查,2月5日再次发布2001年净利润比上年度增长50%的公告。事实上,该公司4月23日公布的2001年度报告显示净利润比上年度仅增长29%。该公司违反了《上市规则》)4.1、6.2条和《通知》的规定,对市场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4、南洋船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01年12月28日刊登2001年扭亏为盈的提示性公告后,于2002年4月24日又刊登了2001年度业绩预亏公告。该公司在已处于暂停上市并已刊登业绩扭亏为盈提示性公告的情况下,逾期刊登业绩预亏公告,违反了《上市规则》4.1、6.2、7.4.1条和《通知》的规定,对市场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为充分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利益,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上市规则》第12.1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原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和南洋船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五家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本所认为:上市公司董事应树立为全体股东负责的观念。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