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5月10日上午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办公大楼五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7人,代表股份757,899,8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3%,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整魁主持,公司7名董事和3名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按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的议程进行,表决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757,899,82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投票股份总数的100%。)
    二、《公司2003年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757,899,82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投票股份总数的100%。)
    三、《公司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757,899,82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投票股份总数的100%。)
    四、《公司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757,899,82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投票股份总数的100%。)
    五、《公司2003年度财务决算》;(757,899,82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投票股份总数的100%。)
    六、《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决议》;(757,899,82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投票股份总数的100%,选举姚军先生为公司董事。)
    七、《关于更换公司监事的决议》;(757,899,82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投票股份总数的100%,选举王晓雯女士为公司监事。)
    八、《关于收购深圳华侨城欢乐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股权的决议》;(40,175,02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投票股份总数的100%,关联股东华侨城集团公司回避表决。)
    九、《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757,899,82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投票股份总数的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陆晓光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如下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纪要;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