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7月21日上午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办公大楼五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2人,代表股份578,795,3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9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整魁先生主持,公司10名董事和全体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董事蔚青先生因公务缺席。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按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的议程进行,表决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578,795,31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投票股份总数的100%)。
    (二)《关于增选公司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提案》
    1、董事候选人:
    郑凡(578,795,31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投票股份总数的100%);
    2、独立董事候选人:
    (1)伊志宏(578,795,31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投票股份总数的100%);
    (2)李罗力(578,795,31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投票股份总数的100%);
    (3)王韬(578,795,31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投票股份总数的100%)。
    (三)《关于投资设立深圳林海云天实业有限公司的提案》(26,699,31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投票股份总数的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姚军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如下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纪要;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