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11月28日上午在深圳市华侨城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1人,代表股份320,940,9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78%,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任克雷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按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的议程进行,表决通过了以下事项: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320,940,92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投票股份总数的100%)
    2、《关于公司可转债方案有效期延期的提案》。 (320,940,92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投票股份总数的100%)
    上述两项提案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02年10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关于召开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出具了如下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