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 的要求及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控公司”)与北京市通商律师 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 师出席华控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 对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和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性 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
    根据2002年4月9日《证券时报》刊登的《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华控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0 日已将会议的时间、 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
    华控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于2002年5月10日上午9时在深圳华侨城办公楼五楼 会议室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股份325,575,964股, 占 华控公司总股份的72.82%;华控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人员亦出席了会议。
    经验证,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就有关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公司2001年年度报告》;
    议案二、《公司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三、《公司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四、《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议案五、《关于投资北京华侨城主题社区项目的议案》;
    议案六、《关于更换董事的议案》;
    议案七、《关于更换监事的议案》;
    议案八、《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九、《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十、《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十一、《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十二、《关于对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个别条款进行调整及补充的 议案》;
    议案十三、《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的议案》。
    以上十三项议案, 均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 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其中第五项议案属于华控公司第一大股东华侨城集 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与华控公司的关联交易, 集团公司依法回避表决该 议案;上述十三项议案的同意票均达到法定最低数;大会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 董事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 《规范 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以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 意见书承担责任。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韩小京
    200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