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五: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 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予以 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 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 会议。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四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内部及外部审计 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有关问题。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日期和地点;
    3.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六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股东大 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与撤换。
    第七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记名投票或者监事在决议书上签字。 每名监事 有一票表决权。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 记录作为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保管期限十年。
    第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监事会决议和会议 纪要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经该所审核后,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布。
    第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公司监事会。
    第十二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