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范意见(2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的要求, 北京市通商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 侨城公司”)的委托,本所指派邸晓锋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华侨城公 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对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和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 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
    根据华侨城公司2001年4月4日在《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刊登的《深圳 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华侨城公司在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前已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
    华侨城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于2001年5月10 日上午在深圳市华侨城办公楼召 开,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公司股份275,588, 661 股,占华侨城公司总股份的73.96%;华侨城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 人员亦出席了会议。
    经验证,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就有关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共表决了六项议案,均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并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公司200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二、《公司200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三、《公司2000年度报告》;
    议案四、《公司200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议案五、《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议案六、《关于授予公司董事会投资权限的提案》。
    以上六项议案,赞成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票的 2/3以上,已达到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票额标准。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根据《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邸晓锋
    200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