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5年8月30日(星期二)上午9时,会期半天。
    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集团办公大楼五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主持人:吴斯远董事。(受张整魁董事长委托)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37人,代表股份886,320,21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79.76%
    2.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
    社会公众股股东(代理人)37人,代表股份168,595,414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42.85%。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投资成都天府华侨城项目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57,995,3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57,995,371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3.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注:投资成都天府华侨城项目属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华侨城集团公司应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
    (二)《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886,320,2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68,595,414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3.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三)《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886,320,2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68,595,414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3.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陆晓光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关联交易《投资成都天府华侨城项目的议案》时,关联方华侨城集团公司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