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05年5月20日(星期五)上午9时,会期半天。
    2.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集团办公大楼五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整魁。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26人,代表股份838,806,36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75.49%
    2.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
    社会公众股股东(代理人)25人,代表股份121,081,562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30.78%。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838,806,3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21,081,562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3.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二)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838,766,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95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4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48%。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21,041,262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99.96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40,3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033%。
    3.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三)公司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838,806,3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21,081,562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3.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四)公司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838,806,3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21,081,562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3.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五)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责任保险续保的议案
    1.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838,806,3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21,081,562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3.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六)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838,806,3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21,081,562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3.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陆晓光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