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收到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随执通字3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深圳市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长江支行与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03)随执通字3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未在限期内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赛格三星”证券代号000068发起人国家股及红股、配股。冻结期限自2003年11月7日起至2004年11月6日。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抵押、质押、变卖、过户、赠与等。
    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220943608股,占公司总股数的28.11%。本次冻结61212186股占总股数的7.78%,目前累计冻结144212186股占总股数的18.34%。
    近日向赛格集团了解到,冻结股权中有50000000股正在寻求解冻。
    特此公告。
    
深圳市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