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3年9月5日,本公司收到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03)执字第17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国债服务部
    被执行人:深圳赛格集团财务公司、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9)武经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2000)武区执字第751-1号民事裁定书,于2000年6月13日、2002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深圳赛格集团财务公司、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指向内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赛格三星”证券代号000068发起人国家股800万股及红股、配股予以冻结。
    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220943608股,占公司总股数的28.11%。
    特此公告。
    
深圳市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