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7 年7 月30 日公司披露的《深圳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利润分配实施公告》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的规定,公司公告“扣税后,个人股东、投资基金实际每10 股派0.16 元”。
    后经查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文 “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 号》文“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 号文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现公司将原“1、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现有总股本785,970,517 股为基数,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股东、投资基金实际每10 股派0.16 元”更正为“1、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现有总股本785,970,517 股为基数,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0.2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股东、投资基金实际每10 股派0.18 元”。
    由此给投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深圳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 年7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