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 2006 年 11 月 8 日,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06 年 11 月 3 日发布的国资产权[2006]1405 号文“关于深圳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以股抵债有关问题的批复” 其主要内容,如下:同意以股抵债方案,即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将所持赛格三星的 4180.1232万股国有法人股定向转让给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抵偿赛格集团所欠深赛格债务,占其总股本的5.31%。本次以股抵债完成后,赛格集团持有赛格三星6839.2697万股,占总股本的8.7%。深赛格持有赛格三星 20975.8936 万股,占其总股本的26.69%,该股份属非国有股。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 6 个月内有效。
    上述赛格集团以股抵债给深赛格的清欠方案尚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批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深圳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