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就本公司与四川银通电脑系统有限公司、成都市商业银行票据、债务纠纷案作出的终审判决(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181号】), 成都市商业银行向我公司支付了该案利息17,086,558.57元。我公司已于2007年6月11日收到此款项。
    关于该案的终审判决情况详见我公司于2006年3月3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该案本金及诉讼费执行情况详见我公司于2006年6月2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的《重大诉讼执行进展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