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日前我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181号】,就本公司与四川银通电脑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通公司")、成都市商业银行票据、债务纠纷案作出了终审判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本案涉案标的为15张汇票本金33,630,650元及利息(利息约为2400万元,具体以实际执行到账为准)。
    本案相关情况已在本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及后续定期报告中披露。
    二、终审判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川经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
    2、维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川经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成都市商业银行承担。
    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川经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主要内容
    1、银通公司偿付我公司15张票据款33,630,650元及利息:
    2、成都市商业银行对银通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终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我公司已对该案累计计提了坏账准备33,630,650元。按目前的会计政策,该终审判决的执行将对我公司业绩产生较好影响。
    我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本案执行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