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7日在本公司512会议室召开,应到、实到监事三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马跃先生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 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三、 2004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四、 《监事会议事规则》(见附件)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OO五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监事会及其成员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监事会召集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 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举行前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 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 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将会议通知及提交讨论的议题送达全体监事;
    第六条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为有效。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监事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采取举手表决方式,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监事会决议的内容均应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否则形成的决议无效。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监事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监事(代理人)的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监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0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