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与中国万宝工程公司、自然人于德伟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我们认为根据中国北方工业公司与埃塞俄比亚国防部签署的《合资协议》中,经中国北方工业公司推荐: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万宝工程公司以及自然人于德伟共同出资与埃塞俄比亚国防部推荐方出资成立合资公司的协议的签署、执行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陈晓、谢兴国、沈富腾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