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万宝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万宝公司”)与本公司第二大股东中国北方工业深圳公司(以下简称“北方深圳公司”)于2003年11月18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北方深圳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1751.04万股,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10.78%的股权转让给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万宝公司,本公司于2004年2月16日就该股权转让事宜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有关公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该股权转让的有关事宜作持续性公告如下:
    本公司于2004年3月29日收到第一大股东万宝公司的通知,万宝公司与北方深圳公司有关本公司股权转让的事宜已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4]142号文《关于深发展南玻集团北方国际三家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该批复同意:深圳北方公司将所持有的北方国际1751.04万股国有法人股转让给万宝公司,本次转让完成后,万宝公司增持北方国际10.78%的股份,即持有10762.752万股,占总股份的66.26%。转让价格应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值的基础上,以股份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和市场表现等因素合理确定。该批复自发文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同时,根据本公司200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有关数据,万宝公司与北方深圳公司对双方于2003年11月18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中转让价格条款进行修改,并签署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同意在北方国际经审计的2003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所反映的每股净资产值的基础上溢价10%作为标的股份每股转让的价格,即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2.255元/股,转让价款为39,485,952元人民币。
    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本次股权转让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豁免收购人的要约收购义务后方可生效。本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