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聘任郑晓辉先生任公司副总经理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任职资格合法:经审阅郑晓辉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57、58规定的情况,未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以及不存在尚未解除的现象。
    二、 提名方式、聘任程序合法。经公司考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经我们了解,郑晓辉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能胜任新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独立董事:谢兴国    独立董事:陈 晓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