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天股字(2002)第04号
    致: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于2002年3月18日上午9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及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 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以及《北方 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委派刘艳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 东大会通知》”),以及根据上述文件内容刊登在2002年1月16 日《中国证券报》 和《证券时报》上的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规范意见》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公司董事于2002年1月16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通知》,该《通知》中载明了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本次股 东大会于2002年3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据此, 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以及《公司章程》关于 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审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表决事项都已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逐项投票 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了更换为公司提供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的提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规范意见》、《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 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刘艳
    200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