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3年12月11日以现场方式在公司本部召开。应到董事15名,实到董事15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第二届董事会工作总结》
二、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侯为贵先生、王宗银先生、谢伟良先生、张俊超先生、李居平先生、董联波先生、谭善益先生、殷一民先生、史立荣先生、何士友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朱武祥先生、陈少华先生、乔文骏先生、谈振辉先生、糜正琨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决定将公司第三届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二零零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1,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声明详见附件2、五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详见附件3,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详见附件4)
三、审议通过《关于确定董事津贴的议案》
1、对于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公司每月支付税前5000元的津贴,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所发生的食宿、交通等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2、对于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没有津贴。
3、对于独立董事,公司每月支付税前5000元的津贴,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所发生的食宿、交通等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4、同意将本决议有关内容提交公司二零零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关于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详见附件5)
四、审议通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管理方案》
(独立董事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管理方案的独立意见详见附件6)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相关条款的议案》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公司按照深圳证管办有关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自身发展的需要,对《公司中经营范围、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权限、对外担保的审批及被担保方的资信标准等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
(《公司章程》的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7)
七、审议通过《关于2003年固定资产盘点结果会计处理的议案》
根据固定资产盘点情况,公司将于2003会计年度内作如下会计处理:
1、对于已实际报废的固定资产,公司在办理完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后,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此部分固定资产原值为8,400,192.00元,预计报废损失为2,869,900.80元(最终损失金额以审计结果为准)。
2、对于因拨付设备重复入账的固定资产,按会计差错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此部分固定资产原值为7,210,837.17元,预计转回折旧费用3,823,873.60元(最终转回金额以审计结果为准)。
3、对于因转让设备到中兴康讯而未下账的固定资产,在办结财产转让手续后,按会计差错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此部分固定资产原值为10,820,546.99元,预计转回折旧费用488,032.99元(最终转回金额以审计结果为准)。
4、对于因原接入事业部拆并导致无法核实的固定资产,鉴于其中的自制设备大部分已拆卸另作他用,公司拟对此部分固定资产按设备报废处理。此部分固定资产原值为16,849,839.00元,预计报废损失为9,399,220.84元(最终损失金额以审计结果为准)。
以上盘点结果的会计处理,预计减少公司2003年度税前利润7,957,215.05元。(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
八、审议通过《关于对其他应收款余额计提坏账准备的议案》
公司自2003会计年度起,对其他应收款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账龄划分及计提比例调整如下:账龄在1-6个月的,计提比例为0.5%;账龄在6-12个月的,计提比例为50%;账龄在12个月以上的,计提比例为100%。此项政策执行后,在公司财务报表中,其他应收款余额以扣减相应坏账准备后的净额列示。
由于此项政策执行之前,公司一直参考上述方法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分析,并以预提费用的形式,计列有关费用,故此项会计政策的变更,不对此前的留存收益产生累积影响数,仅需对前期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关科目,在报表中进行重新列示。
九、审议通过《关于转销其他应收款中部分坏账的议案》
1、公司决定将其他应收款中部分坏账共计18,895,343.47元,在2003年度内按坏账处理,直接转销公司的坏账准备金。
2、本次坏账转销不影响公司2003及以前年度各会计期间损益数据。
十、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二零零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决定于2004年1月15日上午9时在深圳市银湖旅游中心召开二零零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特此公告。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12月13日
附件1:
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侯为贵先生:62岁,大学文化,高级工程师。曾任国营691厂车间主任、技术科长,深圳中兴半导体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深圳市中兴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深圳市中兴维先通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宗银先生:59岁,大学文化,研究员级高级政工师。曾任航天部一院一部政治部主任、办公室副主任、十四所党委副书记、政治部副主任,航空航天部一院人事教育部部长,航空航天部(航天总公司)一院政治部主任、党委副书记,航天总公司(航天科技集团)一院党委书记。现任中国航天时代电子公司总经理。
谢伟良先生:47岁,大学文化,教授。曾任南京航天管理干部学院院长。现任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航天广宇工业(集团)公司总经理。
张俊超先生:50岁,大学文化,研究员。曾任航空航天部七七一所三室副主任、主任,航天总公司七七一所副所长,航天总公司(航天科技集团)第九研究院副院长,航天科技集团九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现任中国航天时代电子公司党委副书记、陕西管理部主任,七七一所所长。
李居平先生: 47岁,大学文化,研究员。曾任航空航天部691厂技术处处长、厂副总工艺师、高级工程师,西安微电子技术研究所技术处处长、所长助理、副所长、所长,骊山微电子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航天时代电子公司总工程师。
董联波先生:46岁,大专文化,高级工程师。曾任沈阳航天新光集团团支部书记、外经处处长、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航天科工集团深圳地区资产整合工作组副组长。现任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谭善益先生:57岁,大学文化,高级经济师。曾任湖南省邮电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主任、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现任湖南省电信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分管财务、计划、建设;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殷一民先生: 40岁,硕士,高级工程师。曾任深圳中兴半导体有限公司开发部主任。现任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深圳市中兴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中兴维先通设备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深圳市中兴集成电路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中兴康讯电子有限公司董事等职。
史立荣先生:39岁,硕士,高级工程师。曾任深圳市中兴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何士友先生:37岁,硕士,高级工程师。曾任深圳市中兴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南京研究所主任工程师、上海研究所副所长等职。现任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朱武祥先生:38岁,教授,博士生导师。1982年至2002年一直在清华大学学习和工作,曾在哈佛商学院和麻省理工学院斯隆管理学院接受培训。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副主任、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朱教授在公司金融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影响力。
陈少华先生:42岁,教授,博士生导师。1983年以来在厦门大学会计系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其间曾分别在加拿大、美国学习、研究。现任厦门大学会计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主持完成多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财政部、教育部等重点会计研究与咨询项目。陈教授在会计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影响力。
乔文骏先生:33岁,硕士,律师。曾经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等单位任职,1995年-2001年在浦栋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职务。现任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分所主任,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乔律师在国际金融和项目融资方面具有较高的理论和实践水平。
谈振辉先生:59岁,工学博士,教授,北京交通大学校长。曾获茅以升铁道科技奖,全国优秀留学回国人员,铁道部有突出贡献技术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任“863计划”通信主题第一、二、三届专家组成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四、五届学科评议组成员,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委员,全国高等学校教学研究会电子信息、通信工程学科委员会主任委员,第五届博士后管委会专家组成员,教育部高等学校电子信息与电气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电子信息科学与工程类专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铁道学会自动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通信学会会士,《电子学报》、《铁道学报》、《交通运输系统工程与信息》、《中国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研究》编委。
糜正琨先生:57岁,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电信联盟中国专家组成员,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1982年以来一直在南京邮电学院从事通信领域科研和教学,现任交换技术教研室主任。近十余年来,先后访问美国亚利桑那大学和英国萨里大学,主持完成多项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和重要技术开发项目,获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获多项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在国内外发表学术论文数十余篇,出版通信专著7部,是国内有影响的通信网和信令专家。
附件2: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声明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现就提名朱武祥先生、陈少华先生、乔文骏先生、谈振辉先生、糜正琨先生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简历见附件1),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见附件3),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2月11日于深圳
附件3:五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声明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1)
声明人朱武祥,作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朱武祥
2003年12月5日于北京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2)
声明人陈少华,作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陈少华
2003年12月5日于厦门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3)
声明人乔文骏,作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乔文骏
2003年12月5日于上海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4)
声明人谈振辉,作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谈振辉
2003年12月10日于北京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5)
声明人糜正琨,作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糜正琨
2003年12月7日于南京
附件4:
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陈锡生先生、江执中先生、朱武祥先生、陈少华先生、乔文骏先生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确定了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工作程序,完成了对推荐的董事人选的资格审查工作,作出了《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第三届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并已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整个过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附件5:
独立董事关于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陈锡生先生、江执中先生、朱武祥先生、陈少华先生、乔文骏先生关于董事津贴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国内上市公司董事整体津贴水平,向董事会提出了关于确定董事津贴的议案,我们认为该津贴符合目前的市场水平及公司实际情况。
附件6:
独立董事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管理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陈锡生先生、江执中先生、朱武祥先生、陈少华先生、乔文骏先生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管理方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了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管理方案的建议。我们认为,该方案兼顾了股东利益、公司发展、员工利益、行业状况及市场情况等方面的因素,合理有效。
附件7:《公司章程》具体修改内容
一、修改“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范围”
原文:“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略”中
增加:“电信工程专业承包”。
二、修改“第九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第十项
原文: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修改为: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2、修改第十六至十九项
原文:
“(十六)批准出售或出租公司最近财务报告审计确认的公司净资产值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资产;
(十七)批准公司或由公司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权益的子公司作出最近财务报告审计确认的公司净资产值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抵押、担保或借款;
(十八)批准公司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公司最近财务报告审计确认的公司净资产值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对外投资;以及公司主营业务以外的、公司最近财务报告审计确认的公司净资产值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投资。
(十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修改为:
“(十六)批准收购、出售或出租金额不满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资产;(十七)批准金额不满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对外担保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担保方式);
(十八)批准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
(十九)批准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金额不满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对外投资;以及公司主营业务以外的、金额不满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5%的对外投资;
(二十)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条第(十六)项、(十七)项、(十九)项规定的限额以上的事项,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决定本条第(十七)项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提出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二)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亦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担保,而且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三)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三、修改“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中的第十一项
原文: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签发除应由董事长签发以外的公司文件;
(十一)批准除董事会批准以外的公司资产出售和出租以及公司(含公司持有百分之五十权益的子公司)的任何抵押、担保和借贷;
(十二)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一)项修改为:
“批准本章程列明由董事会审批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四、修改“第二百一十一条”
原文: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天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报告完成后即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将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将中期报告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以供投资公众查阅。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天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报告完成后即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二十个工作日,将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将年度报告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以供投资公众查阅。公司年度财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修改为: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披露季度报告正文,同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露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披露后,应及时将季度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备案,并将季度报告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以供投资者查阅。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半年度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披露半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露半年度报告全文。披露后,应及时将半年度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备案,并将半年度报告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以供投资者查阅。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全文。披露后,应及时将年度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备案,并将年度报告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以供投资者查阅。公司年度财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