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事责任。
    在本公司为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通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中,吉通公司已向招商银行支付了其贷款本息,招商银行已向法院提出了撤诉请求。目前,本公司正式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该院裁定同意招商银行撤回起诉的申请。至此,本公司担保责任已经完全解除,对于该担保事项公司没有发生损失。
    有关担保的具体情况请参见2003年8月26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刊登的董事会公告。
    特此公告。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