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期,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中兴通讯"或 "本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北京成功通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成功通信")起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股65%)--扬州中兴移动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扬州中兴"),及本公司的相关法律文件,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成功通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扬州中兴移动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本公司
    二、案件起因
    1、2003年1月11日,扬州中兴与北京成功通信签订了合作协议,北京成功通信向扬州中兴以每部3,5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8万部G218手机,总金额为2.8亿人民币。
    2、合作协议签订后,北京成功通信没有按协议支付手机款,也没有根据2003年1月1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在2003年3月20日前提货8万部手机。而扬州中兴根据北京成功通信实际支付款项约人民币1.72亿元,以合作协议中的单价,即每部3,500元人民币,进行了5万多部手机的备货。北京成功通信于2003年9月才开始陆续提货。
    3、至2004年4月17日,扬州中兴共向北京成功通信发货7.37万部手机。因北京成功通信蒙受因市场价格下跌、非典型肺炎及政策原因造成的巨额亏损,向扬州中兴提出分担损失。
    扬州中兴参加了就分担亏损的谈判,经扬州中兴与北京成功通信协商,已发货的7.37万部手机共计价约1.2亿元人民币,扬州中兴返还了北京成功通信的预付款14,194,392.50元。
    4、2004年4月17日,北京成功通信与扬州中兴签订了《谅解备忘录》,双方确认扬州中兴处尚余北京成功通信预付款3,500万元,同时北京成功通信同意分批补偿扬州中兴人民币3,500万元损失,并约定此补偿方案在2005年4月18日开始执行,并于2006年10月18日执行完毕。而至北京成功通信起诉扬州中兴时,北京成功通信并未按双方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约定,向扬州中兴支付补偿款。
    三、诉讼请求
    2005年11月,北京成功通信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扬州中兴及本公司,就上述购销合同要求归还预付款3,500万元,并要求赔偿利息及其他损失等3,600万,共计7,100万元人民币。
    四、诉讼进展
    本次诉讼正在审理之中,目前尚未开庭。
    同时,鉴于北京成功通信对本公司提起诉讼(作为第二被告),目前本公司正在积极采取措施,将在本案管辖权确定后,依据事实和法律反诉北京成功通信,要求赔偿本公司因遭北京成功通信起诉被冻结7,100万元财产而产生的直接损失及商誉损失,并将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截至目前,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认为该诉讼行动并无任何理据,并将就指控作出积极抗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公司认为上述诉讼不会对本公司当期利润,及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财政状况或营运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以上案件如有新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公告诉讼进展及对期后利润的影响。
    七、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