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于2005年12月12日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5]1512号《关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文件的批准。此次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本公司的国有法人股股东深圳市中兴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骊山微电子公司、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第七研究所、陕西电信实业公司、吉林省邮电器材总公司以及河北电信器材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国有法人股股份具有流通权。
    特此公告。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