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该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因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根据香港《证券与期货条例》(稳定价格)规则的相关规定,全球协调人在H股发行的稳定价格期间内可以实施相应的稳定价格行为,稳定价格期间为正式申请上市当日起到申请后的第30天结束。同时要求本公司7日内在香港的指定报刊对已经采取的稳定价格行为和稳定价格期结束事项进行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十五章《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之规定,本公司于其他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进行公告。
    本公司有关全球发售H股的稳定价格期已于2005年1月1日结束。稳定价格期间,本公司全球协调人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仅采取了如下稳定价格行为:
    1、 于2004年12月7日行使部分超额配售权,要求本公司额外发行7,396,548股H股以及本公司国有法人股股东出售64,506股H股,并于2004年12月9日开始进行交易。本次超额配售股份以每股22.00港元的价格发行(即全球配售的H股每股发行价格)。
    2、 于2004年12月14日行使部分超额配售权,要求本公司额外发行11,521,524股H股以及本公司国有法人股股东出售100,476股H股,并于2004年12月16日开始进行交易。本次超额配售股份以每股22.00港元的价格发行(即全球配售的H股每股发行价格)。
    如上有关详情请参见本公司分别于2004年12月9日及2004年12月16日的公告。
    特此公告。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