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依据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产品”)之委托, 指派郑伟 鹤律师出席农产品于2000年度及第九次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农产品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农产品于2001年4月14 日在《证券时报》及《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5月18日上午9:00在深圳市罗湖区布 吉路1021号天乐大厦23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和内容均与会议通知 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现任董事长林家宏主持。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32人,代表公司股份 83869775 股,占公司股份的45.37%,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 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会议。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其他新的提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暨本律师认为,农产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农产品《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信达律师事务所    郑伟鹤 律师
    200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