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与顺德市金属材料公司(以下简称“顺金公司”)购销货款纠纷案的前期情况,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深圳巨潮网站进行了多次公告。日前,该购销货款纠纷案在本公司努力下,得到了较好的解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年初,为了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请求更正再审判决诉讼主体为深圳市中金联合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紧急报告,并将该案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11月10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主持下, 深圳市中金联合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本公司上市前被剥离出去的资产及相关债务组建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联合公司”)与顺金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顺金公司同意中金联合公司为履行该案判决给付义务的主体,中金联合公司支付顺金公司该购销货款本金的60%,共计人民币9,802,539.00元。
    2003年12月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粤高法审监经再字第5号通知书,确定在中金联合公司与顺金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不再另行处理本公司提出的变更被执行主体的申请。
    日前,中金联合公司根据《执行和解协议》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粤高法审监经再字第5号通知书,已将2003年1月14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扣划的本公司资金全部归还本公司。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