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粤高法审监经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2003年1月14日下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本公司部分银行帐号,划转本公司帐面资金约350万元,现将本公司涉及的此项诉讼案件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该民事判决书涉及的购销合同诉讼案发生在1992年6月,距今已逾十年,涉案主体为本公司1997年上市前已被剥离的资产—原下属全资企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深圳公司广州经理部。
    根据该民事判决书,“中金深圳公司和广州经理部应赔偿货款1636.0842万元、相关利息损失,及逾期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预计上述赔偿金约3300万元。
    本公司认为:本公司在上市前已将被剥离出去的资产及相关债务组建成立了一个新的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中金联合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联合公司)”,根据本公司与中金联合公司订立的《分立协议》,本公司不应成为该诉讼案件的执行主体。
    本公司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请求更正再审判决诉讼主体为深圳市中金联合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紧急报告,以争取尽快更正执行主体,妥善解决此事,维护本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三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