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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60 证券简称:G中金 项目:公司公告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二OO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2-06-15 打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广东华 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辛焕平律师出席公司二OO 一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全部 文件。经本所律师核对,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 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 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有关召开会议的主要 事项于二OO二年五月十四日公告通知全体股东(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召开股东大会公 告均刊登在二OO二年五月十四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本次股东 大会如期于二OO二年六月十四日上午九时三十分至十二时三十五分在深圳市嘉宾路 4028号太平洋商贸大厦十二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因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秘书当场 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存档。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当场查验,出席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4 名, 代表股份数为 214,831,200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2002年6月3日)总股本的49.73%。出席股 东中,法人股东2位,由法定代表人出席的 1位;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的1 位。个人股东12名,由股东本人出席9名,委托代理人出席的3人。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也出席了会议。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均符合出席资格;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持股凭证及授权委托书真 实、有效。

    四、 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公告列明的十项议案(未提出新议案),由出席大会 的全体股东或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全部议案的投票由两名股东 代表和一名监事进行了监票和点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各项议案均决议通过。 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出席资格;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证券从业证号:29125)

    律师:辛焕平 (证券从业证号:290738)

    200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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