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 广东华 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辛焕平律师出席公司二OO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全部 文件。经本所律师核对,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 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要求, 按照中国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决议召集,有关召开会议的主要事项于二OO 一年十 二月十五日公告通知全体股东(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均刊登在二OO 一年十二月十五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二 OO二年一月十五日上午九时三十分至十二时在深圳市嘉宾路4028号太平洋商贸大厦 十二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因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董事会秘书当场 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存档。 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当场查验,出席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21名,代表股份数为214 ,996,400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2002年1月7日)总股本的49.77%。出席股东中, 法人股东2位,由法定代表人出席的1位;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的1位。个人 股东19名,由股东本人出席18名,委托代理人出席的1人。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也出席了会议。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均符合 出席资格;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持股凭证及授权委托书真实、有 效。
    四、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公告列明的四项议案, 由出席大会的全体股东或代理 人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各项议案均获决议通过。全部议案的投票由两 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进行了监票和点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其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第三项议案《关于修改公司2001年增资配股预案的议案》 中的第二项"公司本次配股募集资金项目的重要性排序调整”时,出席大会的大多数 股东根据目前股票市场的变化及公司可能募集的资金量的实际情况, 要求对董事会 提出议案中项目排序的第三项与第四项的顺序对调。这构成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出 议案的部分内容的修改。本所律师认为,股东大会依法行使其职权,对董事会提出的 议案作符合实际情况的修改,所形成的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出席资格; 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合法有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证券从业证号:29125)    律师:辛焕平 (证券从业证号:290738)
    2002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