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信息 披露的有关规定, 现将本公司持有的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家 股划转给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划转的主要内容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中央下放我省有色金属企业管理体制问题的批复》( 粤 府函[2001]347号)、《关于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划转问 题的复函》(粤办函[2001]620号)及财政部财企[2001]638号《财政部关于深圳市中 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 本公司将持有的深圳 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21420万股(占总股本的49. 58 % ) 中的 20160万股(占总股本的46.66%)无偿划转给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
    本次股权划转后,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不发生变化,仍 为43200万股,其中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20160万股,占总股本的46. 66 %,股权性质为国家股,成为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本 公司持有1260万股,占总股本的2.92%,为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第 二大股东。
    二、本公司与受让方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根据广东省 人民政府(粤府函347号文)《关于中央下放我省有色金属企业管理体制问题的批复》 ,本公司与其它中央下放广东省的有色金属驻粤企业共29 户整体移交广东省广晟资 产经营有限公司管理。
    三、本次转让完成后, 本公司仍持有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股 份1260万股,本公司没有委托他人行使该股份的股东权利。
    四、本公司承诺:
    1、 本公司所持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家股股份不存在任 何被质押、担保等限制股份转让的情况。
    2、自本公告刊登之日前六个月内,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深圳市中金岭南 有色金属股份公司上市流通股份。
    3、自本公告刊登之日前六个月内,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无买卖深圳市中金岭南 有色金属股份公司已上市流通股份的行为。
    特此公告。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广州公司    200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