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诉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股东大会于2004年6月25日上午9:30在辽宁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16号人才大厦13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经股东授权的股东代表共1名,代表股份4593352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冯恩良主持。
    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审议情况如下:
    1.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和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摘要》。(同意10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10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财务决算》。(同意10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10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继续聘请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会计师的议案》。(同意10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投资者关系管理方案》。(同意10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会议选举于国宏先生为公司三届董事会董事。(同意10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会议选举王明江先生为公司三届董事会董事。(同意10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会议选举刘永泽先生为公司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10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会议选举冯恩良先生为公司三届董事会董事。(同意10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1.会议选举李万忠先生为公司三届董事会董事。(同意10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2.会议选举李玉德先生为公司三届董事会董事。(同意10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3.会议选举李华先生为公司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10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4.会议选举安建青先生为公司三届董事会董事。(同意10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5.会议选举郭瓦力女士为公司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10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是辽宁辛西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出具的法律意见为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意见书;
    特此公告
    
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辽宁辛西亚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董事会根据2004年4月11日召开的二届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召集的。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04年4月13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刊登了《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及登记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2004年5月19日,贵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刊登了《辽通化工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推迟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推迟到2004年6月25日召开及其他事项不变等进行了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4年6月25日在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16号人才大厦13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冯恩良先生主持。贵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459335214股,占贵公司总股份的69.25%。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通知》所列各项议案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通知》中所列各项议案均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100%表决通过。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辽宁辛西亚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齐群
    200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