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二届十六次董事会于2004年4月11日召开,讨论审议本公司与盘锦乙烯有限责任公司带料加工混合苯协议的方案,因此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
    公司董事已经向本人提交了有关本协议的相关资料,本人审阅并就有关问题向其他董事及董事会秘书进行了询问。
    基于本人独立判断,现就本次关联交易发表如下意见:
    同意公司本公司与盘锦乙烯有限责任公司带料加工混合苯协议。
    本人认为本次转让行为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减少关联方资金的往来,有利于进一步保护公司的利益。
    
独立董事:郭瓦力、李华、刘永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