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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59 证券简称:G辽通 项目:公司公告

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届十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2004-04-13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届十六次董事会于2004年4月11日在辽宁省盘锦市华锦宾馆二楼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11名,出席会议的董事及董事受权代表共计9名,经到会董事审议,一致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和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摘要

    二、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三、2003年度财务决算

    四、2003年利润分配预案

    根据公司审计报告,公司2003年度实现净利润4771451.69元,现提出以下分配预案:

    ●截止2003年底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68994484.70元;

    ●本年度提取10%法定公积金0元;

    ●本年度提取5%法定公益金0元;

    ●截止本年度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分配利润为-68994484.70元。

    董事会拟定不分配利润。本年度公司公积金不转增股本。

    五、投资者关系管理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告)

    六、继续聘请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04年度会计师。

    七、继续聘请辽宁辛西亚律师事务所齐群律师所为本公司法律顾问。

    八、辽通公司与盘锦乙烯工业公司关联交易合同(具体内容见关联交易公告)

    九、审议并通过公司三届董事会候选人名单,并提请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决定于2004年5月28日召开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

    特此公告

    

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附:董事侯选人简历(按姓氏各行笔划排列):

    于国宏先生:42岁,大学学历,工程师。曾任辽河化肥厂厂长,深圳辽河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现任辽宁华锦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明江先生:56岁,大学学历,高级政工师。曾任盘锦乙烯工业公司党委副书记,盘锦辽河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现任辽宁华锦集团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冯恩良先生:55岁,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辽河化工总厂厂长,盘锦辽河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现任辽宁华锦集团公司总经理,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万忠先生:男,43岁,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工程师。曾任辽河化肥厂尿素分厂副厂长,人事处处长、塑料分厂副厂长、精细厂副厂长、厂长、氯碱厂厂长、盘锦辽河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管理部部长。现任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李玉德先生:46岁,硕士,高级工程师。曾任盘锦乙烯工业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辽宁华锦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安建青先生:男,41岁,汉族,大学文化。现任深圳通达化工总公司计财部部长,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简历

    李 华先生: 53岁,博士生导师。现任辽东学院院长,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永泽先生: 54岁,博士生导师。现任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院长,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金融会计学会副会长,全国工商管理类专业教学指导会委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郭瓦力女士:52岁,教授。现任沈阳化工学院教授,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实施方案

    一、概要

    投资者关系管理(以下简称“IRM”)是公司运用信息披露和市场营销学的方法加强公司与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高企业价值的战略管理行为。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将有助于增进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争取投资者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企业文化等的认同,使得公司可以得到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更多支持,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实施和改善IRM,首先需要结合资本市场的特点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形成一定阶段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其次,完善IRM部门和制度建设;第三,组织与投资者沟通的活动,同时随时监测市场,分析投资者对公司的态度和反映。

    IRM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组织实施。

    2003年第四季度及2004年度,辽通化工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将完成如下任务:

    1、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沈阳证管办的要求和部署,在公司内系统的实施IRM,改善和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

    2、完成辽通化工的IRM制度建设;

    3、与分析师和投资者建立经常性的联系渠道,加强与投资者的主动的沟通和交流;

    4、通过系统实施IRM,巩固和提升辽通化工在资本市场中的形象,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

    二、IRM工作内容

    1、内部体制建设

    建立、健全IRM规章制度和标准,所有与IRM相关的人员应当严格地遵守规章制度。

    1.2职能

    IRM相关的职能包括:

    (1)资料管理:公司的基本资料管理;

    (2)投资者沟通:与投资者沟通,回答投资者的问题;

    (3)与证券监管机构、中介机构保持良好的交流和沟通;

    (4)部门协调:与公司技术部门、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部门密切沟通,发生重大事件之后,及时发布信息;

    (5)重要活动的组织和管理:为配合公司在资本市场的重大措施(如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而进行的特别宣传;

    (6)搜集信息:搜集市场和媒体对公司反应的资料;

    (7)其他:其他必要的工作。

    1.3组织架构

    董事会秘书处直接负责IRM业务。

    1.4人员配置

    董事会秘书处安排2名职员。职员的基本要求是:(1)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所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要求;(2)要求熟悉公司的基本情况;(3) 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定。

    董事会秘书处的职员中,部门管理和部门间的协调由1人负责,回答投资者问题由1人负责,公司的基础资料管理1人负责。

    1.5规章制度与业务管理

    (1)规定

    主要的规定包括:

    《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由董事会发布,是公司从事IRM的原则和依据;

    《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由董事会发布,用于规范有关IRM的事件管理方面的工作;

    《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由董事会发布,用于规范IRM管理人员的工作;

    (2)业务管理

    所有的人员必须熟悉IRM的相关规定之后,才能从事IRM工作。与投资者沟通的信息必须经过董事会秘书的确认才能发布。

    2、日常性的IRM业务

    IRM作为董事会秘书处的一项职能,其日常性业务包括:

    (1)基础资料建档

    建立公司的基础资料档案,如公司基本资料档案、年报、中报、季报、历年历次的公告以及历次事件的备查材料等,分别建立文本文档和电子文档,其中文本文档用于投资者查询,电子文档可以通过e-mail邮寄给投资者;

    在每次重大事件(如融资、并购等)的方案设计期间,就方案中的重点问题形成统一的答案,并形成文本文档,用于内部备查。

    (2)投资者问题回答与投资者接待

    主要依据公司的基础资料档案回答投资者的问题,对那些没有把握的问题,可以要求投资者留下通信方式,在形成统一意见之后,再转告投资者。

    到公司实地考察的投资者多半是分析师或者机构投资者,要求投资者提出问题提纲,接待人员以基础文档为基础,向投资者提供书面答案。

    专门设立一个专用电话,用于回答投资者问题。

    对投资者电话咨询、来访信息,建立档案,记载来访的基本信息及咨询的问题、答复等。

    (3)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改进定期报告的编制质量

    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掌握,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改进定期报告尤其是年报的编制质量,使之更符合读者的阅读习惯。

    公司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等邮寄给主要的分析师和投资者,如有需要可以提供电子版本。

    (4)与重要媒体建立稳定联系

    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建立稳定的联系,除正常的法定披露的信息外,公司的一些经营信息能准确的见诸于上述媒体。

    协助公司相关部门做好与化工行业等专业媒体业的经常性联系,向这些媒体提供公司的资本运作方面的素材。

    (5)内部协调

    每周与公司的公关部门、经营业务管理部门沟通一次,把握公司在业务方面的进展,将经营信息及时传递给投资者。

    (6)监测投资者和媒体的反应,适时调整

    在落实公司的IRM工作中,IRM人员随时跟踪媒体和投资者的反应,出现了负面报道或者投资者不满意的情况,及时调整策略。

    (7)收集、分析和跟踪各种信息;

    在日常工作注重收集、分析资本市场信息、行业信息、监管信息等,每月形成月度报告,提交董事、监事及公司相关人员,提高其对市场的敏锐感,增强诚信意识。

    (8)加强与政府、证券监管机构、交易所、中介机构等的沟通和交流,建立良好的外部环境。

    3、组织专项活动:分析师会议

    3.1分析师会议的目标

    通过举办分析师会议达到如下目标:

    (1)增进分析师和投资者对公司发展战略的理解,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

    (2)进一步增强证券监管层对公司规范运作的信心;

    (3)树立公司IRM形象。

    3.2会议安排

    时间:结合定期报告,尤其是年报、半年报的推出或其他重大活动安排,本期计划安排在2004年第二季度或2004年第三季度,会期半天到一天;

    地点:便于投资者参加会议,可以选择公司所在地,或者投资者比较集中的北京市、上海市或深圳市;

    参与者:证管办领导、基金经理和分析员、券商研究机构研究人员、境外大型投资机构、中小股东代表;

    主题:辽通化工发展战略及前景分析

    3.3媒体报道

    分析师会议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一个亮点,在会议前后安排系列报道。

    4、围绕重大活动(融资)提供服务

    如公司在以后年度有融资计划,围绕融资计划,IRM做如下的调整:

    (1)在重大活动前3个月,重点放在公司的未来发展潜力方面:

    (2)开辟融资专题网站或专栏;

    (3)强化监管层对公司的信任,内容偏重于公司的发展潜力和规范运营;

    (4)协助完成路演所必须的投资者沟通和宣传,包括:专项研讨会、实地参观、媒体的组织、分析师会议等。

    附: 1、《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

    2、《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3、《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四年四月 日

    附件一:

     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以下统称“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二)在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双向的沟通渠道,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使公司持续快速地发展。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的原则;

    第五条 充分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的原则;

    第六条 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机密的原则;

    第七条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第八条 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

    第九条 完善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的主动性、规范性。

    第十条 公司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它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决策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三)企业文化,包括:公司员工所共有的观念、价值取向以及行为等外在表现形式,由管理作风和管理观念构成的管理氛围,由公司的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构成的管理氛围,书面和非书面形式的标准和程序;

    (四)公司外部环境及其他信息,主要包括: 1.政治环境,包括国内、国际环境的变化等;2.法律环境,包括产业政策、政府订货、补贴政策等的变化等;3.社会环境,包括社会文化、社会习俗、公众价值标准等;

    (五)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它宣传材料;

    (九)新闻发布会;

    (十)现场推介会;

    (十一)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二)现场参观;

    (十三)路演。

    第十二条《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公司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专门信息网络平台,设专人更新,维护,以确保公司与投资者的通讯联系及时,准确,畅通。

    第十四条公司对财经媒体、机构大户、中小投资者和新闻媒体的来访、来电,设专人接待、专线接听。

    第十五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主持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及处理相关日常事务: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三)组织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五)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通过有效形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六)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寻和咨询;

    (七)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九)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与其它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一)拟订、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批准、实施;

    (十二)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三)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它工作。

    第十七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部门、分公司、公司持股超过50%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正副负责人、分公司正副负责人、公司持股超过50%的子公司的正副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九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管理、研发、市场、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城市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新闻稿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附件二:

     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为保障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02 年修订本)(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开披露的资料等。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

    第三条 公司应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家信息披露报纸和互联网站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在信息披露文件公告的同时,应将该文件置备于公司网站,供公众查询。

    第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当追究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的赔偿责任。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八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九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

    第十一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事项,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收,并出具书面意见。专业性中介机构及人员必须保证其审查验证的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其他公开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刊。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公司定期报告、章程、招(配)股说明书、可转换债券说明书除栽于上述报纸之外,还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招配股说明书、可转换债券说明书;

    (二)上市公告书;

    (三)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四)临时报告;包括:重要会议公告、收购与出售资产公告、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重大事件公告、有关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和公司合并、分立公告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它事项。

    (五)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

    (1) 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及构成,包括独立董事的配备情况;

    (2) 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及评价;

    (3) 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及评价,包括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及对关联交易、董事及高级管人员的任免等事项的意见;

    (4) 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情况;

    (5) 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及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存在的差异及其原因,改进公司治理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第四章 招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可转换债券说明书的披露

    第十四条 招(配)股说明书概要:招股说明书概要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第一号规定编制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将招股说明书概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

    第十六条 在股票公开发行期间,与发行有关的,应当公开的信息,例如股票发行公告、发行中签率公告、摇号结果公告等,也应在至少一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上市公告书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七号编制,在股票挂牌交易日之前的三天,应当将简要上市公告书刊登在至少一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

    第十八条 股票挂牌交易日之前的五个工作日,应把全体股东登记托管资料交深圳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托管登记完毕。

    第十九条 披露上市公告书之前的三天,公司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第二十条 可转换债券说明书参照招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指定报纸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上交所报送年度报告,经深交所登记后,在指定报纸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全文。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在指定报纸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以及有关通知的规定编制中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季度报告有关规定,编制季度报告。

    1、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前三年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2、季度报告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 号要求编制。

    3、季度报告的财务资料毋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临时报告和公司治理情况的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报送深交所备案。

    第二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报送深交所备案。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会议记录和全套会议文件报送深交所,经深交所审查后在指定报纸上刊登决议公告。

    第三十条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应当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五个工作日之前发布通知,通知中应当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属延期的,通知中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三十一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预案做出修改,或对董事会预案以外的事项做出决议,或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写明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所持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比例,以及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统计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三十三条公司出现以下情况,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一) 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的变更,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订立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重要合同,或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四)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六)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七)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5%以上;

    (八)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九)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经理发生变动;

    (十)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二)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十三)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十五)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

    (十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

    (十七)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十八)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十九)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的;

    (二十)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公司就违规事项公告时,应当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注意事项

    第三十四条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的收购、出售资产事项、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该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上市公司就上述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上述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六条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

    (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制作;

    (一)将上述文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二)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三)对外进行公告;

    (四)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直接关联和潜在关联人)为信息披露的义务人。

    第三十九条为保证董事会秘书充分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凡本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发生上述重大事项应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上述事项的各类资料和信息。必要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出席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四十条本公司的各单位发生上述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造成本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本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批评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本管理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三:

     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投资者关系就是上市公司(包括拟上市公司)与公司的股权、债权、投资人(包括潜在投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编制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行为规范,旨在加强上市公司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以下简称:IR 人员)的行为规范,做到有章可循,以期做好公司的信息披露及与投资者、分析师、和财经媒体之间的交流并建立良性的互动关系,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一、IR 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相关的证券法律、法规、政策、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二、IR 人员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必须依照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的信息在正式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它知情人,有直接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秘书、与公开信息制作有关的公司证券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员,以及其它可以合法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为内幕人员。内幕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也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

    五、IR 人员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相关信息的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它内幕信息;

    六、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八、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九、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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