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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59 证券简称:G辽通 项目:公司公告

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届十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2003-08-22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届十二次董事会于2003年8月21日在辽宁省盘锦市华锦宾馆二楼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11名,出席会议的董事及董事受权代表共计10名,经到会董事审议,一致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3年半年度报告及200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二、审议并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第五条公司住所: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化工街,邮政编码:124021。”变更为“公司住所: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红旗大街,邮政编码:124021”。

    2、将“第十八条公司的股票,在深圳证券登记管理有限公司集中托管。”变更为“第十八条公司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3、第七十七条增加“公司董事中包括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为独立董事,其中应当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会计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内容。

    4、增加“第八十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5、增加“第九十八条: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业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6、增加“第九十九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7、增加“第一百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8、增加“第一百零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集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9、增加“第一百零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和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10、增加“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五)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借款或其它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11、增加“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按照以下程序依法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12、增加“第一百二十一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 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条件:

    (一)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二)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三、公司决定于2003年10月10日召开200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

    特此公告

    

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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