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深圳辽河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辛西亚律师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齐群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深圳辽河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董事会根据2002年8月14日召开的二届八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召集的。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02年8月15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刊登了《深圳辽河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及登记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9月18日在辽宁盘锦华锦宾馆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冯恩良主持。贵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459335214股,占贵公司总股份的69.26%。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通知》所列各项议案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通知》中所列各项议案均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100%表决通过。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辽宁辛西亚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齐群
    2002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