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监事会根据本公司二届五次董事会决议,于2002年5月28日提出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增加收购盘锦辽河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复合肥生产装置和收购盘锦辽河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PVC土地两项议案。
    本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认为该临时提案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辽河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