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辽河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二届五次董事会于2002年4月25日召开,讨论审议公司向盘锦辽河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辽河集团)收购其所属原PVC用地。鉴于辽河集团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本次土地转让系关联交易,有可能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
    公司董事已经向本人提交了有关本次土地转让的相关资料,本人审阅并就有关问题向其他董事及董事会秘书进行了询问。
    基于本人独立判断,现就本次土地转让关联交易发表如下意见:
    同意公司以7435.79万元的价格收购原PVC用地,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是依照辽宁国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值确认的,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由公司对辽河集团的其他应收款中抵扣。
    本人认为本次转让行为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有利于进一步保护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李华、杨松因故未能参加2002年4月25日董事会,后经电话沟通,两位董事完全同意本意见内容。
    
独立董事:郭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