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收购方案内容请详见公司2005 年8 月23 日三届八次董事会公告。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5 年9 月26 日
    2.召开地点:辽宁省盘锦市华锦宾馆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 董事长冯恩良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489335214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74%
    2.社会公众股股东(不包含持有境外上市流通股的股东)出席情况:社会公众股股东(代理人)0 人、代表股份0 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0%。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股东0 人、代表股份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0%,通过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0 人、代表股份0 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0%。
    3.外资股股东出席情况(不适用):
    外资股股东(代理人) 人、代表股份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资产及股权的预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30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社会公众股股东(不包含持有境外上市流通股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0 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3.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不适用)
    4.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五、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结果(不适用)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齐群
    3.网络投票的意见摘录(不适用):
    4.结论性意见: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等。
    
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 年9 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