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其它有关 法律、法规,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格股份) 的委 托,就赛格股份200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事务所宋萍萍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 赛格股份提供的文件,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程序
    赛格股份于2000年11月15日在《证券时报》、《大公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00年12月15日下午2∶30 分在深圳市华强北 路赛格科技工业园4号楼11层大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 知公告一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9人,代表股份416,320,671股, 占赛 格股份总股份的57.33%。其中A股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411,668, 470 股;B股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14人,代表股份4,652,201股,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为临时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载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其 中, 赛格股份的大股东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方已依法回避了对《关于 以21,033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赛格广场裙楼2层的议案》的表决。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
    
信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宋萍萍
    200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