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04年8月25日至8月26日在东莞市御景湾酒店召开,应出席董事9人,实到7人。独立董事辛焕平先生、邓尔慷女士因事未出席会议,均书面委托独立董事苏锡嘉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会议由张为民董事长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4名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听取了王楚总经理关于2004年上半年经营情况的汇报。
    会议经逐项审议、举手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二、审议并通过了《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潮网www.cninfo.com.cn);
    三、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公司向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00年8-10月租赁赛格广场2、3、6、7层用于赛格电子市场经营场地之人民币12,788,768.16元租金的议案(详见“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赛格广场租金之关联交易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公司向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00年8-10月租赁赛格广场2、3、6、7层人民币12,788,768.16元租金的独立意见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讨论审议了“关于本公司向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格集团”)支付2000年8-10月租赁赛格广场2、3、6、7层人民币12,788,768.16元租金的议案”。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之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本公司已经向本人提交了与本次向赛格集团支付2000年8-10月租赁赛格广场2、3、6、7层租金(12,788,768.16元人民币)相关的历史文件和经手人出具的书面文件。
    由于本人在该笔交易发生时不在本公司任职,所以对本交易的认定依赖于交易经手人提供的情况及相关历史文件,同时有关交易经手人已就交易的事实和背景提供了详细说明,并对说明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本人聘请了独立中介机构就该事项出具了鉴证报告。
    基于上述资料,本人就此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在此项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2、截止本意见签署之日,所得到的所有资料反映该项关联交易已经发生,关联交易的价格与发生该项交易年度(2000年度)财务报告所披露的价格一致,均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苏锡嘉、辛焕平、邓尔慷
    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