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4年8月26日接到广州海事法院《民事通知书》(2004)广海法初字第186-10号(以下简称“《通知书》”)以及广州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广海法初字第186-8号(以下简称《裁定书》)。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民事裁定书》显示:因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事宜,本公司第二大股东广州福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7.9%的股份,以下简称“广州福达公司”)被泉州市泉港通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港通公司”)提起法律诉讼,同时泉港通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广州海事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冻结广州福达公司持有本公司917,899股境内法人股,股权冻结的效力及于股权产生的股息以及红利、红股等孽息,但广州福达公司仍可享有因本公司增发、配售新股而产生的权利。冻结期限自2004年8月19日起至2005年8月19日止。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事宜广州海事法院以《通知书》形式告知于本公司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广州海事法院《民事通知书》(2004)广海法初字第186-10号
    2、广州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广海法初字第186-8号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