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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58 证券简称:深赛格 项目:公司公告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2004-08-20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已先后在2004年6月16日的《中国证券报》第24版、《大公报》B8版以及2004年7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第16版、《证券时报》第3版和《大公报》B1版,就本公司为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担保逾期事宜及其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针对上述事宜,本公司已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向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第一大股东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追讨上述款项,以保障本公司的利益。现将该事宜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于2004年8月18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以下简称“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显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公司诉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状及附件,案号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84)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第一被告: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达声”)

    第二被告: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博融”)

    (二)有关纠纷的起因

    2003年12月19日,深达声(第一被告)与深圳发展银行福田支行签定编号为深发福贷字第20031222155号《贷款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深圳发展银行福田支行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三个月,自贷款实际发放之日起计算,贷款年利率为6.552%。2003年12月22日,本公司(原告)与深圳发展银行福田支行签定深发福保字第20031222155号《保证担保合同》,为第一被告履行上述《贷款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贷款合同》项下第一被告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和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限从合同生效日起直至《贷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日另加两年。2003年12月25日,深圳发展银行福田支行向第一被告发放了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

    2003年12月1日,当时拟成为深达声(第一被告)大股东的广州博融(第二被告)为确保原告能为第一被告提供保证担保,向原告出具了《反担保承诺书》,同意就原告为第一被告提供的上述担保承担不可撤销的、独立的、连带的反担保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两年,自深发福贷字第20031222155号《贷款合同》规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开始计算。反担保保证的范围为:根据原告与深圳发展银行福田支行签订的贷款保证担保合同,在第一被告不履行向深圳发展银行福田支行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及相关利息义务的情况下,原告代第一被告向深圳发展银行福田支行支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原告支付上述款项的相关利息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该反担保承诺书生效的条件为:新疆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其与第二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第一被告的股权过户到第二被告名下时生效。2004年3月16日,新疆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第一被告的股权过户到第二被告名下,该《反担保承诺书》生效。

    2004年6月23日,由于第一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深圳发展银行福田支行以第一被告和原告为被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预缴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652.89元和保全费人民币51,162.89元。2004年7月19日,深圳发展银行从原告帐上划走了共计人民币10,194,178.91元,使原告实际为第一被告承担了保证责任。深圳发展银行福田支行从原告帐上划走的上述款项中,含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欠息人民币186,900元,复利人民币1,152.46元,部分诉讼费6,126.45元。划款成功后,深圳发展银行福田支行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第一被告和原告的起诉。

    由于原告已为第一被告承担了保证责任,原告依法取得了对第一被告的追偿权,并有权要求第二被告承担反担保责任。

    (三)本公司(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返还原告已为其向深圳发展银行福田支行偿还的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及借款利息人民币188,052.46元,返还原告为其向深圳发展银行福田支行支付的诉讼费人民币6,126.45元。

    2.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04年7月20日至第一被告偿还上述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以日万分之二点一的银行逾期还款利率计)。

    3.判令第一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4.判令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履行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没有影响。

    四、本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宜。

    五、备查文件

    (一)本公司民事起诉状

    (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三)深发福贷字第20031222155号《贷款合同》

    (四)深发福保字第20031222155号《保证担保合同》

    (五)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的《反担保承诺书》

    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事宜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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