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人民政府作为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于2004年8月26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诉本公司控股(持股60%)的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和本公司控股股东深圳经济特区发展(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合作建房中房产分配纠纷一案,已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04)深中法民五初字第159号。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为统一安排深圳市罗湖口岸火车站建设被拆迁单位的安置以及解决华城改造搬迁的拆迁问题,原告与被告二于1991年11月5日签订《渔民村安置区高层公寓建设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约定原告提供土地,被告二提供资金并组织建设高层公寓,被告二应无偿向原告提供10000平方米房产,其中4040平方米房产为商业用途。1992年2月12日,被告二与原告签订《关于渔民村安置区高层公寓建设合同书的补充意见》,约定被告二将《合同书》的内容委托被告一执行。2000年12月29日,该高层公寓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双方对后期房产移交产生纠纷,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一应立即无偿向原告支付"港逸豪庭"(即本案所涉及的高层公寓)4040平方米面积商业用途的房产,或向原告赔偿同等价值的房款(暂定为人民币2500万元),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保全费。
    本案已于2004年11月4日第一次开庭,原被告之间正就纠纷进行积极的和解洽谈,存在各方和解的可能。本公司将就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董事会对未能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本次诉讼案件,向广大投资者表示深深的歉意。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正在审理之中,本公司无法作出准确判断,如案件败诉,则影响期后利润约1850万元。目前公司正在积极采取措施,并将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原告《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