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仲裁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控股(持股60%)的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发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04年12月10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提出仲裁申请,就项目合作纠纷诉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康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康泰")和北京东方康泰国际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汽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受理了此次申请,案号为SHEN DX2004150。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3年4月21日,融发公司与东方康泰和东方汽车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合作开发北京市东城区北京站西街危改项目,融发公司按《合作协议书》约定支付了首期项目合作费人民币1000万元。在项目合作过程中,融发公司发现东方康泰和东方汽车未告知项目地块上存在加油站的事实,而且又受北京土地出让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三方合作难以实现,融发公司于2004年6月23日向东方康泰要求解除合作,根据《合作协议书》约定东方康泰应退回已支付的项目合作费本息,三方产生纠纷,融发公司经协商无果,提起仲裁申请,请求:1、裁令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已支付的项目合作费人民币1000万元及其利息;2、裁令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336000元(暂计至2004年12月9日);3、裁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融发公司同时申请了诉讼保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了东方康泰和东方汽车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336000元。本案尚未开庭,本公司将就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董事会对未能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本次仲裁案件,向广大投资者表示深深的歉意。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仲裁目前尚未开庭,公司正在积极采取措施,如仲裁获胜,则对本期及期后利润有利,如仲裁败诉,则对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有较大不利影响,本公司将就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融发公司《仲裁申请书》;
    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2004]中国贸仲深字第D2838号《仲裁申请受理通知书》;
    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执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