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二OO三年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7日上午10点在深圳市人民南路发展中心大厦23层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有:李锦全董事、张建民董事、宋胜军董事、蔡转董事、陈介厚独立董事。公司实有董事8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5人,监事周小兴、周小玲列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李锦全董事长主持,审议并通过了:
    1、《二OO三年第三季度报告》;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决议:
    原章程第98条: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具体投资风险的防范措施,当投资运用资金超过公司总资产10%时,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
    现修改为: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具体投资风险的防范措施,当投资运用资金超过公司总资产10%时,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由董事会全体成员的2/3以上签署同意通过,但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该决议将作为议案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三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