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近日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经济特区发展集团公司传来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深中法执查字第476号《通知书》,由于深圳经济特区(发展)集团公司尚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深中法经一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其持有的本公司发起人境内法人股23,834,756股被查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三年七月二十六日